財政部昨(30)日表示,近日已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草案,預計將自2021年元旦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避免納稅人透過財產轉移,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這項新規定將造成租稅規避空間大幅減少,對於以控股公司進行傳承的家族企業衝擊較大。
官員舉例,在修法以前,個人股東甲君可在A公司累積盈餘1,000萬元即將分配前,將手上持有的股票賣給B公司。原本1,000萬元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稅率28%,應課徵280萬元所得稅;但甲君將持股賣給B公司,將股利所得轉換為1,000萬元的證券交易所得,由於現在停徵證所稅,等於1,000萬元全部免稅,省稅省很大。
不過未來修法後,甲君即使透過前述方法來移轉財產,1,0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雖不用課證所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稅,若甲君須課徵基本所得稅額,稅率為20%,此時須課徵200萬元基本稅額,省稅空間相對縮小許多。
財政部指出,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起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證所稅,容易操作避稅空間,因此立法時針對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就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來保障租稅公平。
不過,2013年馬政府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也就須課徵所得稅,因此當時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然而證所稅復徵後,外界罵聲連連,券商、散戶反彈聲浪不斷,大戶持續出走,最後僅實施兩年就喊停,並自2016年元旦起停徵證所稅。不過,2013年時配套刪除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未跟著證所稅停徵而同步恢復。
官員表示,當年證所稅存廢問題紛紛擾擾,加上股市慘綠,後來在立法院決議下停徵證所稅,在這樣的氛圍下,不適合同步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近年包括立法院預算中心、審計單位等,也都曾指出這項稅制問題,要求財政部檢討。
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法,強調為了租稅公平,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目前修法正在預告,未來將送立法院審議,順利的話將於2021年正式上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