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同性伴侶Ryan、Righ結婚來台面談受阻,台灣高等行政法院8月8日判決Righ一部勝訴,內政部應依照判決結果對Righ進行結婚面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只待移民署遵循法院判決意旨,提供當事人結婚面談與實質審查當事人婚姻真實性,兩人就有望在台進行婚姻登記。陸委會對此則強調,相關的訴訟案件「其實不止這一件」,政府各部門會就後續事宜進行研商,希望能夠整合出一個方向,有進一步結果的話會向各界公布。台灣高等行政法院8日8日公布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678 號判決,判決主文針對此案指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內政部)就原告(Righ)本件申請來台團聚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進行面談等實質審認程序)作成決定」。
伴盟指出,此案歷經4年終於取得勝訴結果,今日兩岸同性伴侶要求來台團聚案已經取得實質勝訴,只待移民署遵循法院判決意旨,提供當事人結婚面談與實質審查當事人婚姻真實性,兩人就有望在台進行婚姻登記。伴盟還批評,陸委會明知問題只在結婚面談配套欠缺,卻遲遲不肯處理此問題。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15日指出,「已經看到判決內容了,相關的訴訟案件一其實不止這一件,政府目前各部門會就後續事宜來進行研商,希望能夠整合出一個方向,有進一步結果的話會向各界公布」。
有媒體追問,政府部會之間還需要研商的環節是哪裡?梁文傑則繼續回應,「這個案子是針對雙方已經在美國結婚、有美國的結婚證書」,並重申「這類案子目前還有好幾起訴訟正在進行之中」。
他更強調,「這是一審判決」,對政府機關來說,「當然我們必須要尊重法院的意見,但是目前有多起訴訟案件」,「我們也知道這個事情是在社會上面會引起爭議的,所以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研商,看看能不能夠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有進一步的結果就會公佈」。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訴訟過程陸委會是以「輔助參加人」身分參與,當中重申明確反對同意兩岸同婚者逕行在台辦理結婚登記。據本報記者查閱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陸委會先主張原告結婚地為美國,非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行為地、非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範圍。
陸委會更強調,「兩岸婚姻攸關國家安全與台灣整體利益,並牽涉外來人口移入等政策」。基此,兩岸人民須先於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具備台灣地區「配偶」身分後始得以團聚事由申請入境,經被告移民署於國境線上面談通過後,持入境許可證及結婚證明文件入境,方可至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陸委會重申,政府目前不許可中國大陸人士於入境台灣後,逕行與我國國民結婚並辦理結婚登記。陸委會更指出,倘若同意兩岸同性結婚者得逕行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基於平等原則,兩岸異性婚亦得要求比照,「勢將嚴重衝擊我國對中國大陸人士入境台灣的人員往來管理機制」。
陸委會還表示,鑒於兩岸同性伴侶無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以團聚事由申請入境,為協處陸籍同性伴侶來台相聚,以專案方式給予個案入境之便利,協助陸籍同性伴侶得來台「停留」。陸委會認為,團聚申請及來台專案係針對不同事實,適用不同法規體系,就此案「無從在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及授權之情形下,賦予原告完成面談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之居留、定居相關申請程序」。
不過,就陸委會主張本件原處分已遭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故目前應無處分存在,原告不得逕提起本件訴訟,以及主張依最高行政法院2017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行政訴訟法規定,所為的判決仍有一定效力,原告不得提起訴訟,法院也都認為是「自無可採」。
此前,陸委會2021年12月曾公告,對兩岸同性伴侶在台婚姻登記問題,指出考量涉民法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其施行法修正,指出「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境外不承認同婚國家(或中國大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陸委會當時強調,有關兩岸同性伴侶之入境事由、面談程序及其他強化管理事項,後續所涉及的相關法令及行政配套措施,政府各有關機關已召開多次會議研商,請國人及社會安心。不過,迄今陸委會都沒有完成並施行兩岸同婚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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