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桃落盡春歸去」,是李後主的一段寫景好詞。但對金融科技公司「櫻桃支付」而言,讀來恐怕心有戚戚。
媒體報導,屬於FinTech的櫻桃支付,一年多前在新加坡的國際盛會Startupbootcamp頗受好評,擠入前十大新創科技;而前往金管會演講,也被期許成為獨角獸,潛力無窮。不想一年後卻被檢調移送法辦,負責人概嘆「過去為我鼓掌,現在沒人幫我」。
檢看新聞內容,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並不複雜,係對台灣有人民幣需要者(例如網購族)提供平台及服務,請客戶依匯價折為新台幣,外加1%存入台灣銀行的信託帳戶;再透過平台在大陸尋覓有新台幣需求者,折付人民幣,再將信託帳戶內新台幣存入指定帳戶。此種模式媒體稱之為「小額跨境代付服務平台」。
檢調認為櫻桃支付的操作模式類似傳統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第29條匯兌由銀行專營的規定,然而觀察環境變遷與該公司發展,的確有令人同情之處。
筆者長期關心金融議題,早在30年前即在書中指出存款與匯兌傳統上的類似性,前者是存提款在同一地點,後者是存提款地點不同,因此我國銀行法當年比照日本銀行法,將匯兌與存款同視,都認係銀行專屬業務。但近來科技進展,存款也可異地提取,而匯款之履約風險則因短時結清而降低,不僅世界銀行於2007年推出「國際匯款通則」,揭示五項原則,歐盟也於2009年發布「支付服務業指令」(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2016年更新為PSD2),容許非銀行付款機構擔任匯款,以利普惠金融的發展。而日本也於同年發布「資金決濟法」改革支付與匯兌體系,容許百萬日圓以下的匯款得由非銀行辦理。因此筆者於2013年「匯通天下利民生」一文中,曾主張修法或立專法,適度開放匯兌業務。
針對櫻桃支付,金管會當年握手鼓勵的長官在媒體上有些發言,「他並沒有把資金直接匯出去,所以不是匯兌」、「你網購,他就找資金方媒合,沒有直接匯款,這就是它聰明的地方」,這些說法雖然意在愛護新創業者,但應注意法律的一致性。因為匯兌本質上就非Physical Delivery(實體遞送),古時候透過兩地商人貨款結算完成,現代則透過金融機構互開帳戶,再credit、debit一番完成匯兌。所謂「沒有直接匯款」,不知意所何指?櫻桃支付的操作模式,在學理上或實務上,都應是匯兌行為,問題只因在數位時代,還在適用石器時代的法規,以致該公司負責人徒呼負負「回首恨依依」!
小額匯兌符合平民金融以及普惠金融的需求,所以有不少國際組織或先進國家轉而從寬監理,以利微型金融、偏鄉發展,也可扶植金融科技的成長。
另一方面言,看看台北車站附近的印尼文商店、中山北路的菲律賓文商店有無從事匯兌?而所謂「西聯」是否藉合作外型,實則辦理匯兌?如未追查,卻究責一可能誤陷法網的科技平台,是否有失平衡?又誤傷國家發展目標?建議金管會可洽商中央銀行、法務部研討符合國際趨勢與觀念的「付款服務平台」,是否可藉修正銀行法或電子支付機構條例而納管,將匯兌(或小額匯兌)適度開放予非銀行,這不是針對特定公司修法,而是針對社會特定需求而修法,應無不可,也表示普惠金融不是口惠金融。
(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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