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說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個人,從大陸、台灣兩地領取的薪水,應該要全額合併後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在大陸工作,從大陸領取的薪資按規定,由大陸公司每個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沒有任何疑問,但對在大陸一年居住超過183天,已成為大陸納稅居民的台籍個人來說,真正的疑問是,公司把薪資拆成大陸台灣兩地發放,在台灣領到的薪資,到底要不要在大陸繳稅?
分析這問題前要先釐清,在台灣領取的薪資算不算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謂的「境外收入」?因為如果屬於境外收入,那按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台籍個人只要每六年坐一次「月子」,也就是六年中有一次離開大陸連續超過30天的紀錄,就可適用免繳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因此,只要在台灣領取的薪水也被視為境外收入,那要免繳境外個人所得稅並不困難,這也是為什麼要先釐清台灣領取的薪資算不算境外收入的原因。
大部份被派到大陸長駐的台籍個人,都是台灣和大陸兩地同時領取薪水,造成許多台籍個人認為個人所得稅是跟著發放地走,也就是在大陸和台灣兩地分別就領到的薪資交個人所得稅才對,但事實不然,繳個人所得稅和薪水在哪領,兩者間不見得有必然的關係,因為判斷個人所得稅的課稅關鍵,不在薪資發放的所在地,而是 「人」到底在哪裡工作?也就是稅法說的,勞務發生地點才是判斷在哪裡繳稅的關鍵。
如果台籍個人一年中絕大部分時間都在大陸工作,那勞務發生地自然是在大陸,所以即使是在台灣領到的薪資,也應該是屬於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講得更白話一些,就是台灣公司發給台籍個人薪水,不是因為對台灣公司的貢獻,而是因為對在大陸的台資企業貢獻心力才發給薪水,這種人在大陸工作,部份薪資在台灣領取的情況,正是稅法上說的「大陸境內薪資在境外發放」情形。
嚴格依法來分析,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個人,當然要主動向大陸稅務局合併申報兩地薪資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只不過個人所得稅屬於地方政府權限,地方政府實務中往往睜隻眼、閉隻眼,只就台籍個人在大陸領取的薪水課稅,很少追究台籍個人在台灣領取的薪水也要合併大陸所得繳稅。
至於從台灣派去大陸出差或長期支援的台籍個人,如果從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領取報酬,自然也要在大陸繳交個人所得稅,但因為在大陸沒有待滿183天,自然在台灣領取的薪資不該算是來源於大陸的勞務所得,不用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其實到大陸出差的台籍個人,若在大陸有人民幣需求,建議還是以暫支名義向大陸的台資企業借款,日後再由總公司以出差補貼等名義領取現金的形式返還大陸台資企業沖銷暫支款,這對出差而非派駐的台籍個人來說,會減少被大陸稅務局判定在大陸領取薪資的機會,自然會讓在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變得單純一些。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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