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其刑,五名法官、五名受刑人認為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作釋字七七五號解釋,認定不論犯罪情節,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有關機關兩年內應修法。
單純酒駕累犯 加重刑罰要審酌
修法前,法官可就審理的累犯個案裁量犯罪情節,決定是否加重法定最低本刑。外界關注是否影響酒駕修法,司法院雖表示,若當事人再犯重罪,法官可審酌加重刑罰;但依大法官解釋精神,酒駕累犯撞死人,法官可審酌加重其刑,若只是單純酒駕,不論犯多少次,能否加重刑罰要審酌情節輕重。
法務部統計,從二○一○年至二○一七年,監所每年新收三萬多名受刑人,有高達一點五至一點九萬人是累犯。以去年至今年一月為例,監所新收累犯最多的是毒品罪犯,有七千八百多人,其次是酒駕犯六千五百多人。
法務部兩年期限內研議修法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會遵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意旨,在兩年期限內研擬修正刑法累犯的規定,至於大法官提及累犯更定其刑立即失效部分,已執行案屬法院裁量範圍,應由法院依法解決;對即將聲請卻還未聲請的案件,各檢察署不再提出聲請。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四十八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和彰化、花蓮地院法官在審理檢方聲請更定累犯其刑的案件時,認為有違憲疑義,加上包括犯加重竊盜、販毒、偽造文書等五名被告也主張加重刑度不合理,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釋憲理由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律於判決確定後再加重其刑,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原則和罪責原則。
其中,周姓男子前年因沒參加教召,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花院法官吳志強審理時,發現周男三年多前酒駕,被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刑三月。原本無故逾教召令可判最低二月徒刑,但因周是累犯,依法至少判三月,吳停止訴訟程序、提釋憲。
學者:法官對累犯加重刑度有限
為此,大法官上月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和學者陳述意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當時表示,貿然宣告違憲會引起軒然大波,並提醒「司法要接地氣」。有學者認為,實務上法官對累犯加重刑度有限,竊盜累犯平均只加重九天。
大法官認為,刑法累犯的立法理由是認為受刑後復犯罪,證明通常刑不足以懲治特別惡性,有加重其刑必要,沒有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但刑法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因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是以月為單位,如果最低法定本刑是六月徒刑,累犯加重將會是七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的徒刑,得入獄服刑。
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和比例原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