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健康食品,你敢吃嗎? 台灣人購買健康食品的金額一年高達一千零九十五億,可以蓋兩棟一○一大樓,然而市面上真正擁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只有三百多項。 二○一五年二月,美國的紐約州檢察總長辦公室指出,包括塔吉特(Target)、沃爾瑪(Walmart)、健安喜(GNC)和沃爾格林(Walgreens)等四大通路的自有品牌健康食品標示不實,五瓶中就有四瓶不含宣稱的成分,甚至包含有害物質。 這樣的「健康食品」,你,吃得安心嗎? 「健康食品」是什麼?它是「食品」還是「藥品」?消費者該如何選擇,才不會只是吃「安慰劑」,甚至傷害了身體? 原來「健康食品」只是一般用語,自從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健康食品管理法》實施以來,「健康食品」已成為法律專有名詞,根據衛生署的標準,要稱為「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 標榜「健康食品」的產品,必須經過衛生署認證,標有「衛署健食字號」或「衛署健食規字號」及健康食品標章;也只有衛生署認證的健康食品,才可依據被核准的「保健功效」內容進行廣告宣傳。一般食品標示或廣告具有療效,就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 (完整內容請見 《吃藥前,你必須知道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