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24)日表示,將認定新冠肺炎疫情為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之「事變」,受影響產業只要預防或復建重建而有加班需求,將可免七休一,每日工時亦可超過12個小時,每月加班工時可突破目前46小時上限。
勞動部指出,所謂受影響產業,係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規定,受影響產業包含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產業等,且須符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以上的要件。
企業適用事變之工時鬆綁,僅限定在紓困條例所定的實施期間適用,亦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經濟部日前來函詢問,因應疫情衝擊,產業和企業在紓困及振興期間是否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之工時彈性。
勞動部回函解釋,所謂「事變」是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等,重大傳染病也是其中之一;勞動部將認定新冠肺炎疫情視為重大事變。
勞動部官員解釋,不論是天災(如颱風)或是事變(如新冠肺炎疫情),企業都有前期預防、中期處理、事後重建等階段之需求,企業因此需要勞工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出勤之必要時,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亦即,企業預防、紓困、以及之後振興階段,為恢復生產秩序,都可以運用此彈性。
據勞基法規定,雇主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法定要件下,可享有三大工時彈性。第一,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出勤,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之規範,亦即可免七休一,不過,勞工停休的假須於七日內補休。
第二,當日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可以不受一天12小時的限制,亦即可以超過12小時;第三,勞工加班時間可不計入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額度內,換言之,突破目前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上限之限制。
不過,勞動部官員也提醒,適用事變之彈性,勞工加班費要加倍發給;若取消勞工的例休、國定假日、特休等,不僅工資要加倍發給,而且須事後給予補休,可說是勞基法規定中雇主成本最高者,官員提醒「非不得已不要用,要用就要遵守規定」。
此外,根據勞基法第40條規定,雇主若要適用事變之彈性,須在加班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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