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警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前張姓副所長深夜酒後騎車自撞,被帶回派出所後卻主張自己非現行犯,質疑逮捕程序不合法,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認為張是「準現行犯」而裁定駁回,並斥責他身為副所長分不清兩者區別,浪費司法資源。
龜山警分局說,張員當時酒駕肇事事證明確,絕不護短,已將他記一大過,並調捷運警察隊非主管職。張員平時工作認真,連續幾年考績甲等,為人親切,提攜後輩,近日因家庭因素心情鬱悶,當天可能因此多喝了幾杯騎車返家,事後懊悔不已。
法院調查,張姓副所長本月九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酒後騎機車路倒擦撞路邊停放的自小客車,車主聽見碰撞聲下樓查看,張承認自己酒駕肇事,車主立即報警;轄區龜山派出所陳姓員警到場處理,當時張趴睡在發動中倒地的機車上,酒測值一點二九毫克,被當場逮捕,並通報分局。
張認為自己當時趴睡在倒地未熄火的機車上,龜山派出所員警並沒有看到他騎機車過程,自己「非現行犯」,被逮捕過程不合法,聲請提審。
法院通知逮捕張的陳姓員警,說法和遭撞車主供述相符,相關逮捕通知書、刑案現場照片、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相關資料完備;張自己也坦承酒駕肇事倒地,陳在當下情況,有相當理由認定涉有公共危險,屬於現行犯論中的「準現行犯」。
至於張稱「員警並未親自見聞他騎車過程」,但陳員接獲報案到場時,張還趴睡在發動的機車上,且酒測值高達一點二九毫克,雖沒看到張騎車,也有足夠事證、理由認定張酒駕肇事,逮捕過程並無違法。
法官指出,聲請提審固然是受逮捕人權利,但張身為副所長,也是執法人員,沒有理由推諉說分不清現行犯、準現行犯區別,卻仍然主張爭辯。法官認為他造成警政、司法機關資源虛擲,實無可取,裁定駁回其聲請,解返龜山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逮捕拘提有疑義 可聲請提審
桃園警龜山分局張姓前副所長酒駕遭查獲卻主張非現行犯而聲請提審,律師林富貴說,張是人、車一併被查獲,且肇事、酒測值超標,符合準現行犯要件;他認為酒駕已是全民公敵,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開車,警察身為執法者更不可犯,若經檢方起訴,法官可能從重量刑。
林富貴說,提審制度是保護被逮捕人,實務上是針對現行犯逮捕、逕行拘提間有爭執;如酒駕被捕當事人只牽車未騎車,或僅發動引擎吹冷氣未駕車;另外還有酒駕人已回家,警察追入家中或停車場逮人,都違反現行犯、逕行拘提規定,聲請提審會成功。
但張姓員警在公共通行馬路上人、車同時被查獲,除了酒測值超標,身上有酒味、倒臥在發動中機車上等,都符合準現行犯規定中,逮捕程序合法。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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