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美國商會建議,行政院工程會昨(28)日表示,為提升我國工程合約彈性,未來招標文件可以訂「替代方案」條款,在政府與廠商雙方皆有利的原則下,允許廠商就工期、預算、對環境影響等,提出更創新的做法。
台北美國商會曾在2017年、2018年連續兩年的「白皮書」中表示,台灣政府採購合約欠缺彈性,招標文件只會要求大家「依合約施工」,但國際級業者多具有提供「替代方案」的能力,在保證不損害功能的前提下,提供替業主縮短工期、節省經費的做法。
行政院昨(28)日由行政院長賴清德召開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政府採購法修正」是昨天會議三大主題之一。工程會昨天在會中報告回應美國商會建議的彈性做法。
工程會副主委顏久榮表示,「替代方案」可以刺激工程產業的研發,有助新產品進入,避免落入以往只能參照設計完成,缺乏工程研發精神的窠臼。
顏久榮舉例,替代方案可能是採取更好的工法,選用更好的材料,節省工程期間,加速工程進行等。
根據工程會的規畫,工程生命周期,從計畫、基本設計、招標作業、履約、營運維護,各個階段都可以訂有「替代條款」。
例如在初期計畫階段提出替選方案;中期履約階段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有利的替代方案並給予獎勵;最後運維階段可主動研究降低費用、增加運維效能的方法。此外,工程會也新增三項調解方式,形成「多元爭議處理機制」,以加速公共工程進行。
第一、在既有基礎下,擴大「採購審查小組」的功能,可協助處理履約爭議。
第二、工程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協助釐清契約條款認知歧異;簡言之就是工程會自己跳出來當「公道伯」。
第三、機關與廠商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免去繁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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