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香港大學個別學者建議同時特赦涉嫌「違法的警察」和示威者,令「反送中」暴力局勢降溫。
「反送中」自6月爆發以來,有超過6000人被警方逮捕,一些案件正陸續在法院審理,包括涉嫌參與暴動罪、非法集結、襲擊警察、身藏武器、縱火等。
另外,也有市民投訴警察在衝突前線中的言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正在進行整體調查,預料明年初提交報告。不過,至今沒有警員被起訴。
明報今天在報導中表示,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學者紀安澤和任石榮發表「淺論香港特赦」文章,建議同時特赦涉嫌「違法的警察」和示威者,以便短期內將暴力局勢降溫。
文章建議兩個分別適用於定罪前和定罪後的特赦方式,前者是豁免,即不起訴被指控犯罪或被調查中的人,後者是特赦,即一些被判有罪的人可獲釋或減刑。
文章提出,特赦時段可以由6月9日第一次示威至實施特赦日計算。
文章認為,這不違反法治精神,也符合香港法律,並指檢控人員起訴時也會考慮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反映出「這些法律承認有時候不執法,才是最符合公眾利益」。
「反送中」運動提出5大訴求,包括撤回逃犯修訂條例、調查警方有否濫權、特赦被捕示威者、撤回對運動的暴動定性,以及舉行雙普選。
港府至今只撤回逃犯修訂條例草案,其餘並未答應,並一再強調不會特赦,必須依法起訴被捕者,以彰顯法治精神。
對於上述建議,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明報提問時說,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行政長官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時,只適用於犯人定罪後,特首無權在司法程序未完結前提出全面特赦。
發言人說,律政司一直按所得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刑事檢控決定,「當中不涉任何政治考慮」,並表示對所有被捕人,不論他們干犯何罪都撤銷檢控,有違法治精神。
報導引述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說,特赦作為一個政治手段存在已久,不影響法治精神;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在檢控或定罪前提出豁免不可行,因為有違基本法第63條和法治。
但他支持經過法律程序後,考慮如何及應否特赦個別案件,包括尋找社會共識,制定一些基本原則處理特赦問題。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也反對「一刀切」特赦,稱不可能特赦嚴重罪行,例如縱火。
她提出,香港應仿效英國2011年騷亂後成立的「騷亂、社區及受害者委員會」,逐一審視不同個案才決定是否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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