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銀行資金透過融資租賃公司流入房市,成為政府打炒房破口,金管會要求各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應畫設四道防線,包括追蹤資金流向、融資用途為不動產,須遵守央行規定、納入銀行不動產總量管制、其他授信則要融資公司簽切結,禁止再融資給建商。
據了解,金管會十三日發函銀行公會,要求全體銀行對於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管理要新增四大管理規範。此外,金管會已決定,將資本額達一定程度以上的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視為金融服務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理。
立委郭國文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質疑,銀行以百分之二的低利貸款給融資公司,融資公司轉手以百分之十二至十四的利率再融資給建商,讓資金最終仍流入不動產市場,此舉猶如監理套利更成為打炒房破口,要求金管會研擬規定。
租賃業:配合銀行要求
租賃業者指出,三大上市租賃公司放款不動產相關產業的資產比重都低於百分之五。對於金管會要求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設四道防線,表示會配合銀行要求,但無法接受立委指控是打炒房破口。
金管會上周五發函銀行公會,要求各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需設下四道防線。首先,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了解客戶營運模式、業務種類,評估資金用途及授信額度之合理性,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其次,若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用途,是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如融資給建商),銀行應了解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揭示在徵授信資料;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這類資金融通時,應遵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的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
須遵守央行成數限制
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把錢借給建商,銀行須要求融資租賃公司遵守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的規定,例如對土建融、餘屋、工業區閒置土地等貸款條件、成數限制等。
第三,金管會已要求各銀行需針對「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之二條不動產限額的項目(例如都更危老),自訂不動產放款的總量管制,對融資租賃公司放款給不動產業者的融資金額,也需併入計算,且銀行不能因此提高該總量限額。簡單說,從銀行端資金流往融資公司、再流向建商,需納入銀行端不動產放款總量管制。
切結後禁再融資建商
最後,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處理方式。
金管會表示,已研議將資本額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為金融服務業,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納管,並已委外研究制定融資公司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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