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收受賄賂,2013年遭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確定,並追繳2萬元美金,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認為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或判決,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有不同見解,為統一適用法令,替提非常上訴,但遭駁回。台灣高等檢察署也認為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之處,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上月6日裁定駁回。
郭瑤琪被指控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後,指示台鐵重辦「台北車站商場招租標案」說明會,檢方依職務上收賄罪起訴,案子在一、二審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後,高院更二審改判8年有期徒刑定讞。郭瑤琪認為遭構陷,含淚入獄服刑,後來因罹癌獲保外就醫。
高檢署認為,確定判決認美金2萬元是賄賂,認定事實有誤。檢方認為證人李清波在調查、偵查和第一審時都稱「茶葉罐內的美金 2萬元,只是單純朋友間送禮」,因李與郭瑤琪相熟,且看著她的兒子長大,因她要出國,這筆錢是他能力所及,真意為餽贈。
檢方表示,郭瑤琪兒子彭偉華在美求學的學雜費,郭瑤琪早已處理,2006年7月5日彭離台時,調查官隔離搜身、行李,並未發現2萬元美金,因此無法證明郭瑤琪有收下這筆錢。
另外高檢署也認為,依台鐵局2005年6月函、交通部2005年8月間2函、台鐵局貨運服務總所2005年10月簽、2006年6月6日「政府機關公開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告」和台鐵局台北車站大樓 G+2、G+l、U-1層促進民間參與整建營運案招商文件,性質是「促參申請案」,非「政府採購案」,但確定判決卻使用政府採購法的「標租、標案、招標資訊、投標、招標、開標、決標」等用語,顯將本案誤認為是政府採購案,認知不當。
不過高院認為,郭瑤琪機要秘書黃士榮在調查局和檢方偵訊時,都證稱郭瑤琪有指示他去跟次長何煖軒說南仁湖李清波想要拜會何次長,因台鐵業務歸何管。何煖軒在偵訊時證述,2006年間黃士榮有一次替南仁湖公司關切過台北車站商場營運案,問他「南仁湖有沒有機會來投標?」,何回答「如果你亂搞的話就沒有機會,沒有亂搞的話就有機會」。
高院參酌郭瑤琪不否認擔任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時,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即開始籌畫,就任交通部長後,交代台鐵局持續規劃;她又自承確有鼓勵李清波參與台鐵局辦理的相關標案等語,收受2萬美金與職務上行為及影響力,有相當對價關係。
而檢方聲稱原確定判決「誤認」台北車站商場營運案為政府採購案,但高院對照原確定判決的事實和理由,確認本件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的申請案,這不足認定對郭瑤琪有利。
高院認為,檢方聲請再審的理由不足,欠缺再審證據須具備「可合理懷疑得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顯著性,不符合再審要件。
至於檢方認為原確定判決沒有調查李清波是否有資助他人出國費用的情形、卷內無調查官2006年7月5日對彭偉華搜查的相關紀錄、未進行鈔券號碼、指紋比對、郭瑤琪偵訊時即表明「願意接受測謊」、郭瑤琪何時打開李清波囑託贈送的茶葉罐等,這與再審制度規定無關,高院認定這部分聲請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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