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境外公司遷冊在大陸不同地方的主管機關有不同看法,就是在不同的銀行接受與否也大相逕庭。針對BVI和開曼官方要求自2020年起,所有的BVI和開曼公司都必須取得稅務居民身份,也就是要符合所謂「經濟實質法案」,有些台商想利用「遷冊」(Migration)來面對,也就是把自己設立的BVI或開曼公司註冊地搬到其它第三地去,藉此躲避BVI和開曼官方要求必須在某地繳稅的規定,但有幾個重點是台商在決定遷冊前須先考慮:
1、 中國大陸認不認可?
由於中國大陸和台灣在法律體系上偏大陸法系,BVI和開曼等地則是偏英美法系,遷冊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問題,但大陸法系則普遍無法理解遷冊的作法,實務中,已有台商將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透過遷冊從A國搬到B國,雖然境外律師也給了境外遷冊的法律意見書,證明完全符合A、B兩國法律,表示境外母公司的法人主體從未發生變化,但最後大陸稅務局和外資主管機關還認為,遷冊後的法人主體和原法人主體因國籍不同而視為股權轉讓,從而被課徵了10%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因此台商在執行遷冊前,必須先考慮好BVI或開曼公司遷冊的目的,有沒有涉及中國大陸端的法律需要再判斷,之後決定要不要遷冊。
2、新加坡是比較實際可行的遷冊地點
台商就算真的要遷冊, 目前大概也只有新加坡一個地方可以考慮,香港因為根本就沒有遷冊制度,自然不接受台商將BVI或開曼公司遷冊進入香港,如果再遷冊到其他免稅天堂的第三地,那也解決不了日後這些地方萬一也要求執行經濟實質法案的問題。
把BVI或開曼公司搬到新加坡在法律上固然可行,但按新加坡法律,新加坡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一人以上是新加坡人,也就是說除非台商本身已移民新加坡,否則就必須找一位新加坡人的「人頭」成為自己公司的董事,雖然大部份代辦機構都會提供這項服務,但從企業安全角度上考量,有人頭問題總是會有風險。
3、控股(Holding)用途的境外公司風險已大幅降低,不需要遷冊
其實根據開曼和BVI官方公布最新經濟實質法案的細則,如果台商可以證明所設立的開曼和BVI公司,只是單純用來控股,也就是持有股權、從事投資、賺取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的純控股公司,那就和過去一樣,只要繼續委託註冊代理人,每年履行官方所要求的義務,滿足較低程度的經濟實質要求即可,也能被開曼和BVI官方所承認,不須要再煩惱要去哪個地方繳稅以取得稅務居民證明的問題。
4、 境外公司若從事九大行業,就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
BVI和開曼官方在細則中,特別列出有從事銀行業務、經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非投資基金業務)、營運總部、控股公司、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航運業務等九大領域的境外公司,都必須要符合一般的經濟實質測試,也就是要在某一地方繳稅,以取得稅務居民身份證明。
結論是,對台商來說只有從事Trading(貿易用途)的境外公司需考慮遷冊的問題,但和Holding用途的境外公司遷冊前要考慮大陸官方認不認可一樣,Trading用途的境外公司如果要遷冊,得先考慮Trading公司開戶所在的銀行認不認可遷冊?遷冊會對銀行的KYC(know your customer)及電腦系統帶來怎樣的影響?銀行的法遵部門又怎麼看待遷冊問題?這些都是台商要選擇遷冊前必須先做好的準備工作。(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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