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起訴,台北地檢署拿出馬擔任法務部長時親筆簽名、極力防止外力干預檢察獨力辦案的文件,以大法官解釋為檢察官獨立辦案、防止其他權力不當干預畫下憲政紅線。馬在廿二年前親簽的公文,意外成為他被起訴的證據之一。
憲法機關也要嚴守分際
起訴書還引用馬英九競選總統的政見及多次發言,指他曾宣揚嚴禁非法監聽決心,應知道通保法規定,竟將監察通訊秘密外流。檢方特別指出,總統和五院都是憲法機關,就算各機關能依權能行使資訊權也要嚴守憲政分際,總統並無例外。
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九號
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九號被檢方視為憲政機關的資訊取得權畫下界線,解釋中說明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檢方結案前,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就算是要調閱已偵結而不起訴或未經起訴而簽結卷證,須基於目的和範圍明確的特別議案。
結案前禁調閱司法卷證
該解釋也說,若調閱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另案偵結後再提供;簡單說就是「結案前絕對不可以調閱司法卷證」,結案後也須符合規定才能調。
前大法官蘇永欽的協同意見書更闡明「偵查」為檢察權核心,為防止其他權力不當干預,應對其他機關行使資訊權予以限制,若不這樣做,難期待偵審獨立。北檢以相關論述認定作為憲法機關的總統沒有特權。
知悉辦案內容應要保密
起訴書中更引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定出「國防以外之秘密」的範圍,認定馬英九在總統任內因職務知悉特偵組偵辦案件中的內容,應該要保密,否則連「無罪推定原則」都守不住。
起訴書指出,我國的刑法關於洩密罪是參考德國等刑法,德國實務與通說都認為行為人從公務員或其他私人、合法或非法獲悉秘密,都有守密義務。黃世銘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向馬英九洩密,並不是基於私交,而是基於「他是總統」,若馬不是總統,黃根本沒必要去中興寓所,「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源德國見解,馬因總統職務而獲悉偵查秘密,就應保密。
馬在黃文件畫紅線註記
起訴書還指出,馬英九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經黃世銘告知王金平關說案時,已掌握九月二日特偵組可能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等人,甚至知悉九月六日有偵結計畫,並於黃交付的文件上畫紅線註記,顯見馬當時就知道案件尚在偵查中,所謂全案屬於行政不法,不可採信。
檢方找出馬英九一九九五年擔任法務部長時主持「法務部革新小組第五次會議」會議記錄,內容顯示「檢察一體是保護檢察官免受外力干擾之防護罩,而非使檢察首長成為政治勢力入侵檢察體系之橋梁,及檢察體系援用司法獨立概念,而有整體獨立之要求,以擺脫行政勢力及壓力團體之干預有所了解。」
黃並無正當理由報告江
檢方指出,此會議紀錄證明馬英九對檢察一體適用對象知之甚詳,行政院長在組織法上雖為檢察總長長官,但並無犯罪偵查指揮權,也非檢察一體適用範疇,總統更非檢察一體系統所及,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偵查案情,並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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